季建民:公摊大于住房面积涉嫌欺诈消费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8日 10: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荆楚网

    看房时,样板间是宽敞精致的小二居,厨房卫生间一应俱全;收房时,看到的却是狭窄简陋的一居室,房里只能放下一张床。200多户业主好不容易买到房,却发现套内面积缩水一半,公摊系数高达52%——在山东省高密市,一处预售楼盘上演了这样的荒诞剧。

    卖房时承诺公摊不超过30%,收房时却高达52.35%,这让购买该楼盘的200多户业主很是愤怒。开发商则拿出法律盾牌:“法律对于公摊上限没有规定。”甚至直接说:“你们一百年都退不了房。”(见4月27日《重庆晚报》)。

    不管国家对于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有没有上限规定,开发商的这种行为都已经涉嫌严重欺诈消费。在许多购房者看房时,因为当时的这个商品房还没有开工,看房者只能参观样板间。而消费者参观到的样板间的结构为,宽敞精致的小二居,厨房卫生间一应俱全。可是开发商在交房时,交给消费者的却是狭窄简陋的一居室,房里只能放下一张床。

    而我国《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第三条第九款明确规定: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开发商展示的商品房样板间,与开发商实际所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品房,在房屋面积和内部结构上严重不符。实际所交付的商品房,比当时开发商所展示的样板间,缩水一半还多。开发商正是利用了消费者在购房时,没有机会看到预售房的真实结构,而采取偷梁换柱的欺诈销售办法,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诱惑消费者上当受骗。

    我国《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也就是说,消费者面对开发商的这种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无条件退房,而且消费者也完全可以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要求开发商支付消费者一倍的赔偿款。

    开发商本来想利用虚假的样板间,欺骗消费者诱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开发商本来想利用法律对于公摊面积界定的模糊性,狠狠地狠捞一笔钱,却没有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开发商的这种贪婪心里,反而使它自己掉进了自己提前挖掘好的陷阱里面去了。开发商的这种欺诈行为,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真是开发商机关算计反而误了自己的卿卿性命。

 

责编:赵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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