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红:罗彩霞案为何“久拖不审”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6日 10: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高考又将临近,广受关注的罗彩霞案却在法院立案后因管辖权异议拖延一年,至今未能开庭。罗彩霞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一直没有得到个法律上的说法,这引起公众的诸多议论。抛开一些情绪化的评论,我们注意到:仅为处理管辖权异议,就用去了8个多月时间。

  管辖权异议,浅显地讲,就是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具备审理此案件的权限,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由于相关法律没有对该权利的行使程序作出限制性规定,当事人滥用此项权利拖延诉讼时间的现象屡见不鲜。

  权利的迟到会造成新的伤害,因此诉讼及时作为一项程序法的原则,要求纠纷能快速地获得处理。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造成的消极影响十分明显。对于社会而言,一起引起如此大反响的案件久拖不决,可能会在无形中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2010年的高考越来越近,造假者至今仍未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或许会影响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对高招公平的信心。

  不可否认,诉权的滥用,是任何一种诉讼中都可能存在的情况。对此,法院不应也不会无所作为。法院规定各类案件审限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诉讼拖延。《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把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定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经院长批准才可以延长两个月。实践中,各级法院为避免管辖权异议被当事人滥用,加快诉讼进程,甚至规定了比上述期限更短的时间。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明确规定,裁定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一审为15日,二审也为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也有类似的规定。

  问题在于,虽然每类案件的审理期限都有规定,但也可以报请延长,而且请示、报核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的,有时候请示、报核的时间比审理期限本身还要长。尽管对于“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律有明确的约束,但一般情况下,法官超审理期限只是被归结为态度不好、效率意识不强或者是办案水平较低,顶多受到批评教育而已。在这样的背景下,罗彩霞案“久拖不审”,就成了一种“无恶意”的程序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罗彩霞以勇敢的起诉为千万考生争取公平的受教育权树立了榜样,精通法律、手握裁判权的法官们更应该考虑到这一案件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更自觉地承担起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

 

责编:任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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