椿桦:查办官民受贿罪可互为镜照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0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在很多人印象中,受贿罪是官方人员的事儿,普通民众受贿该如何定罪,则没什么概念。所以,当司法机关发布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立即引起了强烈关注与反响。

    对于最高检与公安部最新发布的这个《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我认为有两个积极意义:一是这种“受贿面前,官民平等”的原则,让我们可以观照与监督官方人员贪污受贿后的执法状况;二是最高检与公安部在受贿起刑点方面的坚定立场,驳斥了关于“社会发展进程中应提高公职人员受贿起刑点”的说法。

    先谈第一个意义。我们都知道所谓官方人员早就有受贿起刑点了,1999年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不仅规定公职人员受贿5000元即立案,而且对低于5000元但情节恶劣的受贿行为也要立案。反倒是对普通民众的受贿行为,法律要宽容许多。譬如,行贿罪与贪污罪,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拥有“职务便利”的非公职人员只有“按受贿论处”的表述。

    都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相应的,庶民犯法自然也不能网开一面。所以,对企业单位非公职人员给出受贿起刑点,也是“法律面前官民平等”的表现,应予肯定。特别是在商业贿赂抬高民生成本、侵害百姓利益问题日趋严重的当下,严惩那些商业领域的不法分子,实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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