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灵:保护举报人不在立法而在执法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2日 14: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6月20日《潇湘晨报》)

  70%的举报人遭受到打击报复,问题的关键不是被举报人报复的手段过于高明,而是被举报人的举报信息怎么这么容易外泄?如果被举报人根本就不知道举报人是谁?何来打击报复一说?

  如此尴尬的现实,自然会有人像专家所说的那样,认为是由于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疏漏所致。但笔者一直以为,保护举报人别一味迷信另立新法。

  虽然我们并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但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我们真的不缺少法律。比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刑法》第308条,都是专门针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规定。如果说这些规定由于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话,那么早在1991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已经起到了足够的补充作用。不管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多么的不具体,至少我们的法律绝对不应该“让被举报人知道举报人信息”的情况出现。

  我们之所以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是因为这样的举报可以保证检察机关随时和举报人取得联系,了解比举报内容本身更多的举报信息。但这样的权力行使便捷要以举报人的权利得到最充分的保障为前提,可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明确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原则经常被破坏,以至于大多数人都会首选匿名举报,除非迫不得才做“鱼死网破”的举报人。

  实名举报屡遭报复的尴尬,说明的不是我们的法律有缺陷,而是我们的法律执行情况堪忧。这倒不是说负责收集举报信息的检察或者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自身都不过硬,而是这样的权力总是受到其他更大权力的干涉,就像当初《物权法》出台前和出台后的一段时间,不少人天真地认为一纸风行的法律会让强制拆迁荡然无存,可接下来的尴尬的现实却让人大失所望。

  如果权力只需要对上负责,那么即便有再严密的法律规定,也会出现举报官员的材料出现在被举报者办公桌上的情形。

 

责编:赵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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