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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开盛:“赔偿保证金”制度不违反司法原则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5日 1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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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事了,情节轻微,愿意赔偿,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但受害人漫天要价,双方达不成和解协议,这样的案件该咋办?针对上述情况,新密市检察院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向公安机关缴纳了足额赔偿保证金后,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此举引来质疑。(7月23日《河南商报》)

  有人认为,新密市检察院探索试行的“赔偿保证金”制度是在推行“花钱买罪”,而一旦“花钱买罪”成为可能,那么法律的尊严将不复存在,公平和正义也必将受到践踏。有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实际上这是人们误读了新密检方的该制度。

  “赔偿保证金”不是“花钱买罪”。新密“赔偿保证金”制度仅面对犯罪轻微可以不逮捕的嫌犯,并不针对所有刑事犯罪。下列四种就不在“赔偿保证金”制度之列:属于累犯的;在缓刑考验期、假释期内重新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其赔偿数额还不能确定的。

  新密“赔偿保证金”制度主要针对以下四种案件:一是故意伤害(轻伤)案。主要指因家庭、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不包括致轻伤后果的寻衅滋事案、妨害公务案、非法拘禁案等;二是一般过失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及过失致人重伤案及过失致人死亡案等;三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四是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案件。

  新密“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检察院在审理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不合理诉求,而导致未能及时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其具有赔偿能力证明、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安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

  “赔偿保证金”制度并不违反司法原则。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是要做到该宽从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赔偿保证金”制度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情节并不恶劣、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即使批捕了当事人,也有许多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即使判刑的往往也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大多又可为缓刑——与其捕而不判实刑,还不如寻找处罚与挽救的社会效果最佳接合点。

  刑事司法的权威性来自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而司法的公信力不仅来自准确、及时、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而且来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关怀。不可否认,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不仅不会削弱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公权影响力,反而会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基础上促进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赔偿保证金”制度真的可以一试。对于诚信悔改、主动赔偿的,不至于重新犯罪、危害社会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采取“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从宽处理既保证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施害方的“破罐子破摔”,更是有效纾解了矛盾冲突——举多得的社会效果,不正是我们立法、司法的初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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