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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跨行取款收费暴增合什么规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8日 1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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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光远 经济学博士

  据新华社报道,针对外界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招行、交行等银行对ATM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从2元上涨至4元的质疑,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成本自行制定和调整,“目前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成本情况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是合法合规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

  对于银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这种说法,笔者断然不敢苟同。众所周知,中国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作为国家法律的《商业银行法》,一是由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2003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由于这两部法律对银行服务收费的规定在总体原则上明显存在冲突,从而使得银行的第三方业务收费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按照这个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是一种“法定费用”,而不是所谓实行市场调节的自定费用,无论是收费标准,还是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本身都无权决定,而处在政府指导的范围之内。

  然而,2003年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则从根本上否定了《商业银行法》对服务收费的定性和基本原则。《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根据这个办法,除了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实行国家指导价之外,其他银行服务项目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

  也就是说,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应全部由政府指导定价;而根据这个《办法》,商业银行在绝大多数收费项目上具有自主决定权。考虑到《商业银行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办法》仅仅是部门的普通规定,将哪个法律作为收费依据,一目了然。

  退一步,即使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收费办法有法律效力,这次一些商业银行上调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的举动,也违背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的基本原则。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而本次一些商业银行提高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时,没有很好履行公开原则,而是偷偷摸摸提价,很多客户根本不知道银行提高了费用,只是通过媒体才知道。

  一些商业银行对本轮提高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的解释是成本过高,按照《中国银联入网机构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代理行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由此,有人“算”出来,跨行取款的最低成本也应该是3.6元。

  但这完全是偷梁换柱的算法。事实上,除了支付给银联的6毛钱,发卡行支付给代理行的3元并不是真正的成本。因为,在一个交易中,你可以是发卡行,需要支付成本,而在另一个交易中,你可能就是代理行,获得3元的收益。所以,那付出的3元根本就不是完全的成本,最终的成本必须在一个年度完了进行结算之后才能得出。如果两个银行的客户差不多,这个成本最终差不多和零接近,也就是说,所谓的成本也就是6毛多一点而已。现在的2元费用,已经算暴利,再增加成本,理由何在?

  有人甚至将ATM机的30万购置费用拿来作为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提高的理由,这违背了起码的成本与收益匹配的会计原则。按照这个理由,那银行员工的置装费、银行保安费、银行大楼的物业费等等,都可以算到跨行取款费用的成本里了。这不是公然侮辱公众的智商吗?(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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