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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出台未成年人量刑指南 取消同案不同判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6日 11: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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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

  这意味着,今后,对于少年犯量刑有了可“套取的公式”,同案不同判现象将成过去式。

  有专家指出,《意见》的出台,同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形成制约,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从而使判决结果更加公正。

  据悉,省高院此举,在未成年审判领域,全国尚属首家。

  案例

  同一个案件两审判决落差大

  2008年12月9日晚8点,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一对情侣被抢走一部手机,价值540元。

  很快,犯罪分子丁某和15岁的阿兵(化名)被抓获。

  一审中,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阿兵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丁某及阿兵均提起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二审驳回了丁某的请求,改判阿兵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近年来,“同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现象比较突出,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

  有数据显示,我国约80%的刑事案件信访都是对量刑不服的申诉。2008年,许多备受关注的案件也与量刑有关:许霆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再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等。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的,则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定刑幅度之内,怎么判都不违法,但判得轻或重,均可能导致一方不满,引发上诉或上访。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说,以往,在法定幅度内对个案究竟如何量刑,通常靠法官个人判断来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叫经验判决或者“估堆”判决。

  这往往会造成量刑落差较大的情况发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对策

  出台《意见》 规范未成年人犯罪量刑

  这种现象引起了各界重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就将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未成年犯因心智不成熟、社会认知不够,容易犯错误,尤其应该得到关注。”潘家玲说,去年6月份起,就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省高院刑一庭在河南各地展开调研。结果发现,阿兵的情况并非个案。

  潘家玲说,各地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问题上认识不一致、量刑不均衡,不少地区存在量刑过重、偏差较大的现象。

  “这既不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潘家玲说。

  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基本方针。历时大半年的调研结束后,昨日,省高院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具体量刑制定规范,比如,具有什么样的情节,规定出可以增加或减少基准刑的具体比例;有条件的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或者说,情节较轻的,尽量不让少年犯坐牢。

  在此之前,去年7月1日,我省还印发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规则(试行)》,明确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增设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调查和辩论程序。

  这样,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就有了程序和实体两个操作规则,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更科学规范。

  意义

  同案不同判将成过去式

  “案例雷同,结果不同。从适用法条上看,这些个案都没有办错,但把雷同的案例放在一起比较,结果不同确实难以让人心服。”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说,这也造成一些犯罪分子的不平衡心理,改造效果差。

  《意见》出台,积极意义更在于,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有效避免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马新文认为,此次尝试改革了传统量刑方法,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少年犯同案不同判现象将成过去。

  传统量刑方法最大的弊端就是,判决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其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

  试行量刑规范化,同时可以科学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从实体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潘家玲直言不讳,量刑规范化,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大大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精确到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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