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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政府采购需要强化外力约束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1日 08: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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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任何需要持续外力监督的事物来说,所有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几乎都不可避免地要落入无力状态,比如政府采购。

  据新华社报道,一些地方政府“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还有一个废弃物污水处理项目,实际结算价至少比政府采购时的中标价高出上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

  个案调查和追责固然是有意义的,但个案背后呈现出的普遍性问题则需要从更大的范围内去反思。

  我们知道,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之所以被寄予厚望,就在于其目标就是通过更加公开透明的招投标方式,通过引入更充分的竞争机制,遏制此前采购过程中所滋生的普遍性腐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但是频发的政府采购丑闻,既显示政府采购并未完全透明,也显示出竞争环境依然堪忧,原有的利益链条依然成熟而且完整,制度设计的监管未能有效实现。从目前显示出的事实来看,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内在监督,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活动常常发生重叠和错位,招投标程序也依然为政府自身所操控,以致造成贯穿政府采购的程序沦为过场,自主性、随意性、盲目性难以得到有效制约,市场竞争遭到扭曲和虚化。

  新闻指出,“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三点”规律。如果我们还不健忘的话,就应该看到,这个规律跟《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的“潜规则”几乎如出一辙,技术含量都很难说有增加。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来讲,面对社会对政府采购中怪现状的质疑,相关部门一句“工作需要”就成为处处奏效的挡箭牌,面对竞争中可能出现的不公,格力电器以异常顽强的姿态对政府采购部门提起的诉讼成为了个例、特例,实在不能算作外在监督有力的正常状态。

  政府采购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它的公平、公开、透明要放到整个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中去实现。监督政府采购,实际上是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而民众对于政府采购中不时出现的问题的质疑,其实是对政府在利益冲动之下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能力的不信任。因此政府采购要成为阳光采购,涉及的不仅是政府如何通过“管采分离”加强内部约束,更应当依赖采购预算在人大得到更有效的审议,涉及到纳税人能否发现疑问就能够提出质询,以及可能遭遇不公的企业能够以毫无畏惧的姿态发起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采购法》折射的,正是对于权力制衡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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