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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代表不被选民信任 罢免程序就应启动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0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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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区几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爱玉18日表示,下城区人大对此事十分重视,将“依法处理”。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举的代表。虽然罢免人大代表的行动时有出现,但大都由官方在人大代表涉及刑事案件后发起,而由选民发起的案例极少,成功的更是罕见。

  今年4月15日,湖南溆浦县下属的民主街6444位选民参加了无记名投票,最终以5553票赞成,通过了对因挪用公款获刑3年的县人大代表米晓冬罢免案。这起成功的实例被当作有破冰意义的标志性事件,但这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民直接发起尚有疑问。

  《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应该说,联名人数所需要的50人或30人的门槛是比较容易达到的。

  问题是,目前,即使越过联名人数的门槛,罢免程序并没有就此启动。在接到选民联名要求罢免赵代表的申请书后,下城区人大表示将认真调查该人大代表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履行了人大代表的职责,如果确实有违法行为,将启动相应的罢免程序。由此可见,在实际操作中,选民要求罢免代表需经过人大常设机关的事实审查,看理由是不是具备。

  人大代表受选民的委托,为选民利益代言,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所在选区的公共利益。这种委托关系建基于选民对代表的信任,一旦代表不再被选民所信任,这种委托关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选民就可以要求罢免代表,解除委托关系。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所言,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对代表进行罢免,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是选民或者代表对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不信任、不满意,他们就可以罢免。因此,启动罢免程序是不必问哪一种具体罢免理由的。

  事实上,《选举法》有关代表罢免的规定中,并没有授权人大常设机关的事实审查,只要经过形式审查,即联名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就应启动罢免程序。选民发起罢免行动,自然是基于不再信任该代表,不信任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也可能只是出于一种主观感受,但都不妨碍在发起人数达到要求条件下罢免程序的启动,至于最终是否罢免,得交由原选区选民投票决定,如果一半以上选民对该代表不信任而投票赞成,即可通过罢免。或许有人担心少数选民偏激,滥用罢免权,但半数通过的限制可以预防这种不公正。

  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罢免都是立足于选民对代表的信任问题,有关制度应围绕这个核心问题加以改进,让人大代表始终是选民真心实意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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