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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哲:如何才能保障矿工敢行使“拒下井”权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7日 09: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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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监总局8月25日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8月26日中广网)

    上述安监总局的规定,相当于赋予了矿工在矿领导不带班的情况下,拒绝下井的权利。然而,一旦执行起来,看似简单的“权利”很可能是“以卵击石”。矿工的生命权益和矿主的巨大金钱利益,本身就是一场博弈。众所周知,矿山安全固然重要,但越是细致入微的矿山安全监管,越是容易“束缚”住矿主非法牟利的手脚。在当前这种违规甚至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的背景下,让矿工更安全,某种意义上得靠矿主多花钱。在这种情况下,推行维护矿工安全的“领导带班制度”本身就很有阻力。

    很难想象,一群“拿着矿主饭碗的矿工们”,敢于挺直腰杆责令矿长跟他们一同下井。矿工的“拒绝下井”权利,看起来很美,但具体执行起来,在工资和福利完全由资方说了算的情况下,矿工们实际上根本不敢抗争———矿主有一万种方式可以给要求他们下井的“冒头者”穿小鞋。

    解决这一问题,让矿工们的“拒绝下井”权不再像“鸡蛋”,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仅仅在随后明确一个“不得扣工资、不得辞退”那么简单。真正让矿工的权益落到实处,让矿长们不得不“主动跟班”,首先要从尊重生命权益的根本上着眼。西方国家一名矿工的生命,就完全可以令一家矿山为此“倾家荡产”,我们如何呢?另一方面就是良性的制度必须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英国、澳大利亚已经连续多年实现了煤矿开采“零死亡”,美国、德国等不少国家也都实现了“高产量,低伤亡”。究其根源还在于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的有力。在澳大利亚,煤矿安全法规的头一条就是:“财富再多也抵不上一条命”;在德国,矿主不跟班下井其工会会马上站出来为工人维权。在英国,煤矿经理必须通过安全知识考试,每个作业时段井下都必须有一个副经理负责现场管理。这些,都有强硬的法律为矿工们撑腰。窥诸现实,我们的矿工们的权利孱弱,不敢去“以卵击石”,根本原因是法律和制度没给“卵们”披上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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