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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方:法律“紧箍咒”为何难振食品安全信心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1日 11: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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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和今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在29日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机构成立会上,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如此感言。奶粉的担忧未尽,长江野生鱼问题又出现了。调查报告显示,在取自重庆、武汉、南京以及马鞍山四市的野生鲤鱼和鲶鱼体内,均测出了被称为“环境激素”的毒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在生物体内具有累积性,因而可以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形成健康隐患。(8月30日《新京报》、新华网)

  “旧恨未去,新愁又来。”包括毒奶粉在内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现,无论是坊间还是官方,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中“加大惩罚力度”的呼声不绝于耳。加大惩罚力度,不仅意味着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更意味着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肇事者应受严惩。有专家认为,现行刑法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条款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在违法犯罪主体上,新的《食品安全法》违法主体包括生产、销售、加工、包装、运输、储藏等各环节人员和监管人员,刑法犯罪主体却只涉及生产、销售人员;二是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案标准太高,而且难以认定。

  正是因为有着这样的法律漏洞,食品安全肇事者们才不忌惮法律威严。既然短短三年有期徒刑甚至缓刑三年对他们是隔靴搔痒,那么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就应进一步完善,给肇事者戴上紧箍咒。只有当法律可以真正威慑到那些肇事者时,公众才有可能恢复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那么,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机构的成立是否可以加快公众信心的恢复呢?在中国,监管食品安全问题的部门并不少,今年年初,国家还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如今,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机构也高调亮相了,只是不知道该机构的成立能否加大对食品安全肇事者的惩罚力度。它的第一把火又该从何烧起,最起码应建议修改一下刑法中保障食品安全条款的不足吧?比如依照《食品安全法》涉及的主体修改刑法内容,把打击犯罪的环节延伸;比如修改销售金额要件,提高罪犯的法定刑等等。

  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机构到底有何威力?我们热忱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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