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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飞行员资质造假应入罪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8日 09: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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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行员资质造假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比醉驾、飙车更大,一旦发生飞行事故,后果也更为严重。在飞行员资质造假问题突出、对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胁已从可能变为现实的情况下,立法者应给予足够重视,趁刑法修改之机,将“危险驾驶入罪”的调整范围扩至航空及更大领域,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

    据有关媒体透露,2008年至2009年,民航局曾在民航系统对飞行人员的资质进行了全面检查,查出来飞行经历不实,甚至飞行经历造假的多达200多人,而在这200多人当中深圳航空就有103人,这些人要么是假造经历,要么是虚填经历。当时虽进行资质整顿,却未向全行业通报,因此至今仍未能根治(9月7日《中国经济时报》)。

    飞行经历造假事件,曾被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李家祥批评为“民航系统的三聚氰胺事件”,显然这并非言过其实、危言耸听。飞行员资质造假决不仅仅是道德素质层面的个人诚信问题,更直接威胁航空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我们对这一问题不能小视,不能只当做企业内部的管理不严问题。事实上,这种行为已经具有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把它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规制,且仅仅以普通违法来进行处罚也不足以消除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很有必要借这次修改刑法,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机会,将航空领域的危险驾驶行为也一并入刑治罪。

    比较醉驾飙车与飞行员资质造假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显然后者远远大于前者。因为谁都知道,飞机等航空器一旦发生事故,多数情况下后果极为严重,往往是机毁人亡,不仅生命和财产损失巨大,而且给社会造成的心理恐惧也难以估量。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对保障航空安全的要求,都要远远严于陆上交通,尤其是对飞行员资质的要求。因为资质造假、捏造经历或虚填经历其实就是拔苗助长,比较形象地说,就是把新手当老司机使用,就是让开小轿车的驾驶员去开大客和大货,其驾驭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明显不足,危险性可想而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拟将醉驾和飙车这两类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没有理由落下比它们危害更大的飞行员资质造假等危险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将其置于犯罪之外。

    另从我国航空业的迅速发展形势看,也有必要将危险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入罪。民用航空业的迅猛发展,使其规模急剧扩大,而摊子一大,人员一多,一些企业就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内部管理,漠视航行安全;特别是一些中小航空公司日益增多,对飞行员的需求激增,难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弄虚作假和不顾资质使用现象不可避免。因此,很有必要发挥刑法的强大震慑作用,促使航空公司和飞行人员高度重视航空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飞行风险。

    总之,航空领域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十分严重,其对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胁已从可能变为现实,立法者应给予足够重视,趁刑法修改之机,将“危险驾驶入罪”调整范围扩至航空及更大领域,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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