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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少安:“代金券”的悲剧是潜规则取代了法律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3日 08: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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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焦点访谈》近日披露了武汉一些建筑工地的怪事。很多农民工用餐和所消费的烟酒都是用工地上的代金券购买的,类似这种自行印制的代金券在武汉并不罕见。举报人告诉记者,他曾多次向武汉市建管站和劳动检察大队反映过这个问题,而这两家职能部门却都表示,从未接到过这样的举报。

  用代金券抵工资,并且年底才结算,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这怪事具有三大罪责:拖欠工资,限制工人的消费自由,并间接造成侵犯人身自由。可怕的是,民工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愤怒,而是像听话的绵羊。请听他们的声音:“我们一般都是这个方式,搞建筑大多是这样的,现金不够,能每个月发放肯定好了,那不可能”。也就是说,建筑工地通行年结工资的方式,已取代了劳动法按月支付的规定。

  庆幸的是,媒体曝光了工地丑闻而引发关注,要不然“代金券”也会取代劳动法“货币形式”的规定。首先,“代金券”不是个别工地的行为,农民工深感无奈:“他给票你就只能在他的工地干活,在他的食堂消费,让农民工你吃也得吃,不吃也得吃,不然的话你就走人,换一个工地也是这个样子”。其次是上告无门,曾多次向武汉市建管站和劳动检察大队反映过,这两家职能部门却都表示未接到过举报。如果错误的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就会演化为潜规则,成为民工在建筑工地工作必须接受的前提条件,资方就会视为理所当然,民工也会渐趋麻木,工资年结制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不禁要感叹,法律缘何屡屡沦为纸上的权利?时下工会艰难推行的工资集体协商制,事实上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就规定,有关劳动报酬等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条还明确了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但是,直到现在工会才现身,而劳动行政部门仍未积极介入,我们所看到的还是“劳动关系双方机制”而不是“三方机制”。

  工资月支付被年支付取代,劳动行政部门为什么一直被蒙在鼓里?作为一般公众,我们现在终于明白,近年来年底发生的民工讨薪事件,都是因为平时老板只发放基本生活费甚至代金券,工资都是年结,此时再拖欠,如何回家过年?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讨薪事件时,不可能不察觉,为何不依法制止而任其盛行呢?一句话,是行政部门失职,法律才被潜规则取代。

  对此,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武汉市建管站和劳动检察大队声称未接到举报,究竟是谁之错,失职就必须问责。另外,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法律对比自己的工作事项,缺位之处就立即补上,让法律之光照进劳动力市场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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