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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灵:“矿领导陪死”的核心是井下安全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3日 1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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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网络上有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矿领导陪死”的争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9日表示,此前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别是当煤矿发现严重险情时,带班领导在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9月12日《华西都市报》)。

  说实话,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视为“矿领导陪死”,绝对是一种失之偏颇的论调。理由正如赵铁锤局长所说的,在发现严重险情后,如果拥有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人员撤退等紧急处置权的井下领导,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这些措施,对于防范井下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性。毕竟,任何矿难降临之前都会有这样或者那样反常的井下征兆,比如说王家岭矿难前数小时就出现渗水现象。

  “矿领导陪死”论调虽然失之偏颇,但它却以一种非常形象的比喻指出了许多煤矿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由于这些严重的甚至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存在,很有可能造成在井下的煤矿领导,也会和井下的矿工一样面临着突如其来的不测。同样的道理,由于井下作业,即便完全规范化操作、提前性预防,都难免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意外。

  从这个意义上讲,“矿领导陪死”论,不仅有一定的道理,而且还揭示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道理,预防矿难关键不在于重大险情发生后如何及时处置,而是如何尽可能确保井下安全,不让这些重大险情出现。要知道,并不是每一次重大险情都能得到妥善应对,而且即便能够得到妥善应对没有人员伤亡,险情造成的财产损失也算是矿难,只不过这种“难”的程度没有出现人员伤亡严重而已。

  这也反映出公众对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更高期待,希望这个制度不仅仅能够发挥“扶大厦于将倾,挽狂澜于即倒”的补充性作用,而是能够在尽可能督促煤矿采取更为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前提下,发挥领导下井在应对重大险情进行紧急处置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领导下井制度,在公众的期待层面,最重要的还是它能够将领导的安危和井下的安全,通过领导带班下井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得同为趋利避害理性人的煤矿领导能够将更多的心思放在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防范上。

  但很显然的是,至少目前看,这样的制度功能并没有达到,倒不是因为这一制度的实践时间太短,而是这样的制度缺乏必要的确保其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的约束措施。正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相关领导指出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我国并非新规,在2005年至2007年,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先后下发3个“指导意见”规定了该项制度,并在一些重点煤矿执行。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有令不行”的尴尬,按照官员的说法,是因为前面的规定还没有细致到目前规定“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要求,也没有刚性约束力。特别是对那些层层转包的小煤窑来说,“带班下井”制度是形同虚设。但问题是,最新的规定,在制定者眼中,也不过是能够起到在发现重大险情后进行紧急处置的作用,而且这还要以这项制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而且井下的煤矿领导在发现重大险情后英明果断为前提。我们知道,要做到这一点已经很难,何况是更为难上加难的建立一整套确保井下安全的制度措施。如果煤矿领导不能受到更为严厉的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如果矿工没有被赋予更多制约煤矿领导盲目追求产量、进度冲动的手段,恐怕再好的制度都只会是昙花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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