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复兴评论 >

慈善捐助更需税收激励机制驱动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 21: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荆楚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更多 今日话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送人玫瑰,手有余香。”互助互济、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昨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慈善领域备受关注的“诈捐”等问题作出了规范。(《长沙晚报》9月14日)

    鉴于“骗捐门”和“诈捐门”的屡屡发生,一些企业和众多名人和明星,先后遭到公众的普通质疑,湖南省率先在全国以立法的形式,对骗捐、诈捐以及误捐等慈善行为,进行规范,这不仅能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也为规范慈善行为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

    尽管对慈善进行立法非常及时,也很有必要,但是,我们更应探究,国内富豪为何不热衷捐助,国内慈善一直“疲软”根源在哪,我觉得,这些问号,其实就在于我国缺少税收激励机制驱动。而西方富豪们,之所以在慈善事业上慷慨解囊,原因在于他们有一套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因此他们很愿意做善事,这样既获了名,也获了利。

    就目前而言,国内慈善税收税收政策的滞后性,以及缺少“人性化”程度,已成为影响中国企业捐赠的重要因素。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三点:首先,捐赠扣除额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际上许多国家准予税前扣除的部分为年度应税所得的10%,甚至更高。比如说,美国1969年的税法沿用至今,对于企业捐赠的免税比例是11%。

    其次是,慈善机构不能共同分享统一的税收政策。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数量,只有中华健康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20多个团体,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国几十万家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而言相去甚远。由此带来的的问题是,民政部自2001年倡导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以来,日常发生的大批量、小金额、社区性的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凭证这直接对个人、中小企业和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和募捐行为产生了一定制约。

    在国外,无论是慈善机构和组织,还是企业和个人进行捐赠,在免税扣除制度安排上,纷纷向“人性化”靠拢。比如说美国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和机构只要公布其收入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报酬,并填写上交国家税务局的表格后,就能享有免税优惠,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出于减税目的,让税务机关将他们对慈善组织的捐赠从其收入中扣除;香港税法规定,如果任何机构和个人每年慈善捐款超过100港元,就可在息税和所得税中扣除相等款数。

    此外,慈善税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吹各地号”现象。比如说重庆市慈善总会享受企业税前扣除3%以内所得税、个人税前扣除30%以内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广东省却又吹“另一把号”。捐赠者向广东省慈善总会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广州市慈善会又享受与重庆市慈善总会一样的政策,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

    因此,要想使国家的慈善事业迈上健康轨道,就必须“激活”现有的制度,构建税收政策激励驱动机制。一方面国家要提高捐赠扣除标准,尽早与世界惯例接轨;另一方面在税收优惠政策运用中要一视同仁,扩大慈善机构和组织的受惠范围。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上,要统一步调,避免各地“谁吹谁的号”。

    作者:吴睿鸫

更多 视频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