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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煤矿领导不下井可罚80%年薪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0日 23:0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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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近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煤矿领导没有下井,一旦发生事故,最高可处煤矿500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责任人罚款上年年工资的80%。《规定》将于10月7日正式施行。

  《规定》对煤矿领导不下井煤矿出事故后的罚款和煤矿主要责任人的罚款进行了细化规定。

  煤矿领导不下井煤矿出事故,发生一般事故,对煤矿处以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以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煤矿领导不下井煤矿出事故,发生一般事故,对煤矿主要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安监总局方面表示,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各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 条文

  ●重大事故责任人终身禁任矿长

  《规定》称,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暂扣或者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领导不下井出事故煤矿可被关闭

  《规定》还明确,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矿领导下井情况将在煤矿公示

  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规定》特别提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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