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复兴评论 >

刘昌海:征用个人财产应先确定什么是“突发事件”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红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更多 今日话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日前送审的四川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10月6日《成都晚报》)

  在任何一个国家,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都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这是必要的。我国的《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突发事件”国家才有权进行征用,目前还没有法律进行具体规定。如果县级以上政府认为发生了“突发事件”就可以征用,显然有可能伤害到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比如经常见诸报端的老百姓上访等情况,在地方政府看来也许就是“突发事件”,如果地方政府以此为理由征用普通居民的车去截访,征用老百姓临街的房子做“指挥部”处理问题,很难得到普通百姓的认同。当地方政府的利益和普通百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一方极有可能权力滥用,以“突发事件”的名义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所以,县级以上政府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有权征用个人财产,但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征用”,只能由国家统一做出规定,而不能由县级以上政府说了算。

  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只有在发生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整体利益,由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形,才能征用公民、法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在紧急状态结束或者使用完毕之后,如果被征用的财产还存在,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毁损,则应当照价赔偿。显然,除非极特殊情况,政府不能征用个人财产。在征用的时候,公民也知道到底该不该征用。

  反观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空白。虽然有《宪法》第十三条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都没有明确具体征用的情形,这无疑给地方政府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正像有法律专家建议的那样,我们当务之急是先制定一部专门的征收征用的法律,让征用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法律做出具体规定之前,县级以上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应该缓行。

更多 视频排行榜